第二代加厚版 測試狂碎15塊磚頭後 依然不退色
不變彎 不愧是甩棍界的霸主
(全新正品第二代強力加強版 21吋雷錘系列 )非保全 警察不得持有
(全新正品第二代強力加強版 25吋雷錘系列 )非保全 警察不得持有
(全新正品第二代強力加強版 21吋鈦金系列 )非保全 警察不得持有
(全新正品第二代強力加強版 25吋鈦金系列 )非保全 警察不得持有
(全新正品第二代強力至尊版 21吋鎢金系列 )非保全 警察不得持有
(全新正品第二代強力至尊版 21吋鎢金系列 ) 非保全 警察不得持有
測試後 不愧是甩棍界的霸主
接受任何品牌甩棍PK
如有任何款式 敲歪我方正品野人谷 送你2隻
砍不斷 敲不歪
遇到鄭捷 或 割喉之狼也不怕
電影中的英雄救美情節 不再是幻想
攜帶方便、實用、夜晚防身適用場所:行車、回家路上、保安、旅行、露營等不同場所。
採用鈦合金鋼材經高溫淬火加工而成,具有耐磨、耐敲打、耐腐蝕、不易生鏽等特點; 把手採用吸汗高乙烯防滑海綿、極具手感、軟硬適中,伸縮自如,手感十足!
采用最新的精工拋光工藝,表面色澤明亮,表層極其細膩,美觀大方!
採用進口設備,精湛的加工工藝,保證了節與節之間的完美的結合,並且使棍體筆直,鎖定強勁!
收棍的鎖定方式為鋼卡式,與ASP通用,全新設計的特殊合金的鋼卡壽命更持久!讓您出棍更順暢!
2015年式 野人谷YRG甩棍款雷錘21吋
最強YRG野人谷甩棍接受任何其他品牌甩棍的挑戰!如有其它甩棍能敲彎YRG野人谷甩棍的任何一款,送你2隻!
迷彩包装的舊款野人谷甩棍,均為假货,特此公告
野人谷-2015年式雷錘系列甩棍是 野人谷(YRG BATON)甩棍系列中的一款加厚型精品。精美的製作工藝,超一流的硬度!絶對值得您擁有!
* 野人谷-雷錘系列甩棍為銀色的的加厚型硬鉻版,尾蓋、棍口圈、棍頭都和棍身一樣,採用本廠獨有的離子硬鉻表層處理技術,超硬耐磨,光澤明亮,刀刮無痕無磨損!
* 特殊鋼材的加厚棍體在強度、韌性方面都是最優秀的!汽車碾壓後,棍體依然筆直,收棍自如!抗壓抗彎性能強悍!
* 野人谷-2015年式 雷錘系列甩棍使用超強加厚特種合金鋼材和最新的高溫滲碳淬火處理技術,強度是目前國內最強的!
* 採用高科技乙烯握把,體現了極好的防滑性能,握感舒適,操控性一流!!讓您享受進口產品一樣的完美手感!
* 採用最新的精工拋光工藝,表面色澤明亮,表層極其細膩,美觀大方!
* 採用進口設備,精湛的加工工藝,保證了節與節之間的完美的結合,並且使棍體筆直,鎖定強勁!
* 收棍的鎖定方式為鋼卡式,全新設計的特殊合金的鋼卡壽命更持久!讓您出棍更順暢!
* 棍體中永不磨損激光雕刻LOGO,表明身份,系出名門,品質保證!
YRG野人谷甩棍-2015年式 雷錘系列甩棍的規格:
2015年式雷錘21 縮回20CM 伸長52CM 500克 黑色禮盒包裝配普通棍套、合格證、說明卡
注意事項:
1、甩出有點困難/太容易。
鋼卡決定了收縮狀態的出棍所需力度,只需要用鉗子(最好是尖嘴鉗)將鋼卡的鋼片夾扁,出棍力度即會減低,弄寬則反之。同時甩出後鎖定的穩固度也和甩出時的力度有關,可以自己用鉗子調整到一個適合自己的力度。
2、頂端節鎖定較緊,難以收回。
垂直下落到平整的硬地面(水泥地),反覆幾次,即可成功收回。如果實在是嫌頂端節鎖定太緊收回不便,可以自己用2B鉛筆往頂端節喇叭口處涂些鉛筆粉,可以減低鎖定。
友情提醒:
野人谷甩棍僅供廣大棍友鍛鍊收藏防身用,請勿做其它用途使用
YRG野人谷甩棍倡導綠色文明健身運動
防假常識:
和正品包裝不同的肯定是假貨
迷彩包裝的肯定是假貨
叫鐳錘的,肯定是假貨
叫鈦黑的,肯定是假貨
叫26寸的,肯定是假貨
網址上多個S的,肯定是假貨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
第三條 |
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層報本部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資料卡。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五、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六、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七、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依前項規定申請製造、售賣之防暴網,發射動力不得為裝填子彈式,發射裝置亦不得有類似槍枝之撞針結構。 第一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 廠商應自許可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製造廠商應變更工廠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廢止其許可。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前項經完成備查之製造廠商於製造、售賣新式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時,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核准。 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 |
第四條 |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警棍、警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具結)書。 二、輸入國家信用狀。 三、外銷訂單(附中文譯本)。 四、產品中文說明書。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許可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核准之製造廠商,應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檢附前二項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核准。 廠商通關出口後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應於七日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
第五條 |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留存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付)為限,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以一枝(付)為限,每枝(付)均應烙印樣品字樣,並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報備列管。 前項廠商向國外地區寄送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枝(付)為限。 |
第六條 |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不得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數量及出售對象,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
第七條 |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三張。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前二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
第八條 |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
第九條 |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歇業或解散時,由警政署廢止其許可,廠商應將原請領許可文件,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警政署註銷。原留存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
第十條 |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其許可。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前項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其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已廢置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廠商、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定製、售賣、持有警棍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申請者,不予許可: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經認定為流氓或受流氓感訓處分裁定確定。 四、最 近五年內犯第一款或第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 五、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異常。 六、吸食或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後,發現有前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第十二條 |
警政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得對廠商、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實施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售賣、保管及使用情形之檢查;必要時,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受檢單位及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妨害或規避。 |
第十三條 |
警政署為辦理警械鑑驗及認定事項,得設審議會,其委員由警政署遴選之。 |
第十四條 |
違反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經撤銷或廢止之許可製造、售賣廠商及其負責人,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經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所有或保管之警械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製造、售賣或持有防暴網者,應將其數量、規格及保管處所等相關事項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列管。 .前項防暴網保管及使用情形之檢查,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